【小八观点】近2成商业利益冲突下,究竟是谁在给谁打工?
来源:八方锦程    更新时间:2019-09-13

企业在进行雇前背景调查时,努力避开了部分求职者造假的一些“门”,却又陷入了另一部分求职者偷挖的“坑”,如其中之一的商业利益冲突的概念就很少被企业重视。但在实际招聘过程中,因商业利益冲突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却是巨大的。

 

据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pwc)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名列《财富》1000强的公司每年因商业机密被窃的损失高达450亿美元,而近年来国内也多次发生商业机密案被窃事件,如凯恩集团泄露技术秘密案致使企业损失 470 万、2006年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被窃密案造成经济损失1782万元……这些数字让人感觉触目惊心。

 

 

梁某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2011年,梁某通过面试顺利入职B公司业务总监一职,在这家公司他主要从事汽车销售运输咨询业务。工作多年后,梁某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于是开始谋划自己创业,梁某利用公司资源与其朋友合资创立一家新公司,经营与公司类同的业务,并担任股东,同时继续在B公司任职。期间,梁某所在的用人单位B公司多次在内部对商业利益冲突制度进行宣讲,要求员工主动向公司内审部门提前报备,梁某不以为然。

 

2017年,B公司发现梁某在职期间创立并担任C公司股东,并利用B公司的业务和技术资源向C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遂将梁某告上法庭,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判决,B公司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梁某向B公司做出经济赔偿。

 

在实际招聘场景中,梁某的事例并非个案,背着公司在外开自己的公司,拿着公司的资源在外面接私活,职场上这种“暗度陈仓”的行为大有人在。根据2018年八方锦程随机抽取所服务的七大行业候选人报告共计14000份样本统计显示,存在商业利益冲突的比例达到18.2%。近2成商业利益冲突之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企业家们费尽心力过五关斩六将开拓市场,自家后院却被员工拆公司的墙补自己的墙,尴尬之余,究竟是谁在给谁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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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利益冲突,您了解多少?

 

 

在招聘场景下,商业利益冲突特指企业存在的潜在经营风险,一般来说,存在商业利益冲突并不是单方面指向个人行为,而是指某个人或某些人对于企业或组织在忠诚度和利害关系上发生矛盾的现象。

 

一旦发生商业利益冲突,在进行判定时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未申报利益冲突”的违纪行为,还要证明该利益冲突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或者其他不良的后果,也就是说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作为“商业利益冲突”劳动诉讼的佐证,不仅如此,由于这些员工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甚至是商业、技术秘密都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对企业的竞争优势也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那么,究竟哪一些行为属于“商业利益冲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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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类“商业利益冲突”频发

 

 

员工在外兼职赚外快

 

 

戴某2016年担任C公司的营销副总,在任职期间他主要从事该公司的设备销售业务,在摸清了业务模式并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之后,他开始寻找同类低价产品供应商并通过在其公司兼职,利用现有公司的客户资源,诱使客户将原属任职公司的采购业务,签约至新公司,从而谋取私利,戴某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商业利益。

 

员工在外“开小灶”谋私利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山东A集团的副总孙某伙同业务经理苗私自开立自己的公司,后苗某以A集团名义对外洽谈业务,以一招“移花接木”的手段用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承接项目。随后,孙某利用A集团子公司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资源为客户进行设计研发,在A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研发费用收入囊中。

 

“任人唯亲”更容易造成商业利益冲突

 

董女士于2007年2月进入H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源经理、业务拓展经理、运营总监等职务。2012年2月董女士与H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署了《H公司员工避免利益冲突认识函》,其中写明:当员工或员工所在的公司机构可能与员工的家庭成员、朋友或与员工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人开展业务时,员工应当向上级披露。

 

而在2014年,在公司对董女士一次合规调查中发现,董女士的丈夫及他的姐姐、姐夫均在H公司工作,其姐夫系董女士的直属主管。董女士还曾不止一次在公司内部未经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采购上百台打印机作为礼品赠送给他人。

 

不同的公司存在业务关联更容易造成商业利益冲突

 

如果要招聘的候选人是一家拟上市公司的高管,而其亲属在该公司所合作的审计公司就职,那么这种情况下,同样容易造成商业利益冲突,在实际招聘或者业务对接过程中,应该“避嫌”。对于特定的容易产生关联业务交易的行业和岗位,如投资机构、会计公司或者审计、技术研发、采购、财务等敏感岗位,企业在招聘候选人的时候应当做好员工的背景调查,并且要求候选人提前报备其可能与岗位存在冲突的亲属关系情况,尽可能在实际任职过程中做好相关职能分离,避免发生潜在的商业利益冲突风险。

 

3

 

商业利益冲突,损失由企业来买单

 

该如何索赔?

 

在商业利益冲突的案件中,候选人是否“借机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商业资源和利益,造成所在组织的商业失利和经济损失”是商业利益冲突判断的主要依据,因商业利益冲突造成的商业失利和经济损失,更多是企业来“买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中国年鉴》,截止2017年末,我国的企业单位数量已达18097672家,与我国的14亿人口相对比,差不多每77个人里就有一个企业。2018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向一家科技企业颁发出全国第一亿张工商营业执照。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企业数量的增加带来了就业人口的增加,人才流动的频率和速度加快,导致职业信用缺失更加严重。

 

目前针对“商业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做了一些说明。

 

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百零三条中“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做了相关延伸。

 

在《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的“(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在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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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规避商业利益冲突?

 

 

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那么HR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如何规避“商业利益冲突风险”?

 

一、事前报备

 

在候选人面试前,HR可以在《求职信息登记表》中设置相关信息栏收集候选人关于商业利益冲突方面的信息,如“是否有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高管或者监事?”将被动告知变成主动收集信息。从候选人角度而言,可能因其私人需要在外担任法人、高管或者监事,但并未直接参与管理,且与应聘公司的业务毫无关联,这时候的主动报备就能够最大可能性的避免入职后的“误会”。

 

二、关联询问

 

HR在招聘过程中对于关键性岗位如业务、采购、财务、审计等,应该主动询问候选人的工作关系和亲属关系情况,杜绝出现“同一家公司候选人和直系亲属分别在审计和财务部门工作”的现象。

 

三、免费查询

 

企业也可以通过一些免费的公共渠道对候选人的商业利益冲突做基本的核实,但是该查询方法有一个弊端就是重名,这极其容易导致产生误差。

 

四、第三方背景调查

 

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背调机构对候选人进行商业利益冲突核实,八方锦程作为第三方专业的雇前背景调查机构,在获得候选人授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官方系统查询候选人是否为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或高管,最大限度的帮助企业防范因员工个人私利或不良动机而影响其正常经营,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减少因招错人而导致的雇佣风险。

 

除此之外,企业在内部利益冲突的管理中,应该规范相关制度,实施周期性地检查,明确利益冲突核查的范围、方式、执行核查的人员以及结果处理等内容。

 

小八说

 

虽然很多企业内部制定了规避商业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但大部分核查还是流于形式。一旦企业聘用到有商业利益冲突的候选人,对于企业运营管理将极为不利。小八认为,对于企业来说,雇前背景调查是防范商业利益冲突的一道“防火墙”,但同时,企业更应该注重的是包含商业利益冲突在内的多维度背景调查,以此来评估最终是否录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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